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办发[2011]30号
【颁布时间】 2011-01-30
【实施时间】 2011-0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6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会展便利化工作规程的通知

[接上页]
工作小组办公室承担对企业反映问题及要求的收集、整理归类和综合性问题协调办理、反馈的职责。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受理。企业反映问题及要求的收集途径包括:

  

  1. 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受理;

  

  2. 行业协会在日常工作中受理;

  

  3. 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开辟网上工作专栏受理;

  

  4. 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通过开展调研,专题征求企业意见受理。

  

  (二)会展便利化问题的解决

  

  对企业提出的会展便利化问题,涉及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各自职责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并予反馈,同时报工作小组办公室。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由工作小组办公室牵头召开专题会议,在20个工作日内协调处理完成并予反馈。涉及全局性、重大性问题的,提交工作小组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暂时未能解决的问题,应向企业说明原因并报工作小组办公室。

  

  (三)会展便利化专项制度

  

  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针对宁波会展业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便利化制度,为会展企业举办会展活动提供便利服务。

  

  1.市发改委

  

  负责制定我市会展业发展目标,及时调整产业发展规划。

  

  2.宁波海关

  

  对我市展会展品的进出境申报工作给予提供便利。

  

  3.宁波检验检疫局

  

  主要负责我市会展出入境展品及进出境人员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便利化服务。

  

  4.市外经贸局

  

  负责全市国际展会的审批、监管协调和管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和不予批准的决定。

  

  5.市财政局

  

  安排年度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审定拨付展会资助资金、优秀展会奖励资金和会展考核评比先进单位奖励资金。

  

  6.市国税局

  

  研究落实涉及会展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7.市交通局

  

  协助做好展会期间的交通保障。加强客运出租车的管理,倡导文明营运、规范服务;在展馆现场设立出租车临时调度服务点,落实出租车运力。做好展会期间交通窗口单位的专属服务。

  

  8.市工商局

  

  负责在展会期间采用巡查或驻会的方式对展会进行监管,开展馆内展销商品“打假”工作,依法查处参展商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负责商业性广告内容和公益性广告与商业性广告比例的审批及监管;做好展会活动广告的检查、督促。

  

  9.市公安局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并做好展会活动的安全监管;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10.市卫生局

  

  负责做好展会期间场馆和重要来宾接待场所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提供展会医疗保健和救治服务,及时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11.市城管局

  

  主要负责会展活动场所周边的环境保障、公益广告审批中的便利化问题。根据组展单位的要求,协助做好其他有关交通等服务工作。

  

  12.市贸促会

  

  积极为我市会展业开展“走出去,请进来”提供服务,协助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制定每年度的出国展览补贴扶持政策的落实。

  

  13.市知识产权局

  

  协调相关部门在举办大型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派员进驻,并依法对侵权案件进行处理。如有特殊原因未设立投诉机构,组展单位应当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办公电话在展会场馆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14.市会展办

  

  负责展会申报受理,对提交的展会申报材料进行备案,对受理的申请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备案工作。负责展会资助资金的申报受理、审核工作。负责会展业年度目标考核工作。负责会展业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

  

  15.宁波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

  

  完善场馆办展条件和硬件设施,积极为展会组办单位做好场馆服务保障工作,及时收集、提供展会信息。

  

  附件:宁波市会展便利化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