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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办发[2011]25号
【颁布时间】 2011-01-30
【实施时间】 2011-0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6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卫生局 、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交通局、

  市城管局、市卫生局、市建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3号)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有效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促进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确保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继续稳定好转。

  二、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合理布局、严格准入,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合理布局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点,严把安全条件许可关,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经营企业和长期零售经营者,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后,才能核发营业执照。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必须在许可证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经营。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网点定点时要综合考虑其以往经营行为。严格许可审批条件,对因违规经营等被取消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已过有效期的企业或经营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取消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登记注册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且原注册经营地址不得继续用于经营烟花爆竹。中心城区已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的季节性经营网点,一旦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视同一并取得季节性烟花爆竹营业资质;未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的季节性经营网点在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烟花爆竹营业执照办理情况及时告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商标侵权、假冒、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落实合同备案制度,加强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购销合同管理,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在买卖烟花爆竹时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并认真查验相关资质,严禁销售、购买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与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时必须使用浙江省统一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文本,并在购销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购销合同副本报当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烟花爆竹购入、销售信息录入“宁波市烟花爆竹批发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单位不得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

  (三)强化“双签”使用,确保产品可有效追溯。烟花爆竹“产品标签”和“登记标签”(简称“双签”)是辩识烟花爆竹合法来源的重要依据,是烟花爆竹产品流通的“合法身份证”。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对销售的烟花爆竹包装箱粘贴“登记标签”、烟花爆竹产品粘贴“产品标签”,确保产品可有效追溯。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销售粘贴非企业“产品标签”和“登记标签”的产品。

  三、加强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凡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持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在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时,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条件等,严格审查托运人提交的材料,查验供货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资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联合相关部门在重要路段设卡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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