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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加强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管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资格证明。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并将烟花爆竹运输车辆、人员情况、车载“gps”信息录入“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监管信息系统”中。 四、加强燃放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加强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要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并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不得带入、存放、使用烟花爆竹。对违规燃放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要做好烟花爆竹燃放高峰期的战勤值班,完善重点地区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处置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等事故,及时报送事故信息;卫生部门要做好烟花爆竹引发伤害事故的救治工作,并及时报送救治信息。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等组织要加强春节时期烟花爆竹燃放高峰时段的安全巡查,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防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处置。 (三)加强对群众购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群众购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中小学校教育等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燃放常识等,引导群众到合法零售经营单位购买粘贴“双签”的正规产品,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和安全风险较大的a级产品,在规定的区域和时段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应当依照《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66号)要求,积极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宣传,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非法销售储存行为;通过公约等形式,约定本区域内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规格和燃放的时间、地点,努力构建和谐的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秩序。建设部门要督促指导物业服务组织积极参与服务区域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简称“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职,真正把打击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落到实处。县、乡两级政府要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牵头,组织开展“打非”行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各地要配备烟花爆竹爆炸物品探测仪等必要装备,增强“打非”能力。因打非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引发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公安、安监、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要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将违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企业和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烟花爆竹经营、运输企业要加大检查力度,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在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时要从严控制。对涉及其他地区的非法运输、储存、经营案件,要建立地区抄告制度,加强办案协作。要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营造群防群治的社会化打非工作格局。 (三)进一步加大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力度。各级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强化措施,突出重点,严厉打击。要从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和产品质量等各个环节着手,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合法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有非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罚。坚决取缔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窝点,查办提供非法储存场所的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处的非法产品要追根溯源,查清斩断非法产、供、销经济链条。城管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跨门、占道经营行为的执法检查,防止因烟花溅落、吸游烟等因素引发意外事故。 六、切实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安全防护屏障、防雷防火防静电等重要安全设施,及时消除各类隐患。严禁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严禁以承包、转包、出租、出借和拍卖等形式非法转让经营许可证。零售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烟花爆竹批发活动,不得跨门、占道经营。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未经许可不得在经营门市部存放实物。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指导和自律作用,引导烟花爆竹行业健康、安全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