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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1-27
【实施时间】 2011-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6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1]5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省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十四次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为着力点,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工作要求

  

  (一)坚持统筹兼顾,重点突出。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认真抓好保障民生、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等重要、急需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项目,使政府工作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二)坚持立、改、废并举。在正常推进立法计划的同时,及时开展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结合2010年省政府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的结果,对与相关上位法不一致、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或者管理方式、执法主体、调整对象等发生变化的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三)完善政府立法协调机制。在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阶段,起草部门要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就涉及的主要制度、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认真研究,充分采纳其合理的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在报送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由省政府法制办组织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省政府法制办将争议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省政府法制办的建议报省政府领导协调,或者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有关部门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时,要与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时沟通,主动听取意见。

  

  (四)严守立法程序,确保立法工作计划及时、高效完成。承担法规、规章草案起草任务的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优质高效地完成起草、调研、论证等立法前期任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在人员、经费、时间等方面给予保障。起草部门不能按要求如期完成提报任务的,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确需追加立法项目的,要向省政府法制办提交草案文稿、起草说明和立法依据等材料,经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力争做到正式项目按计划完成;预备项目在年内论证成熟,尽早按程序提报;调研项目抓紧工作,待条件成熟时提报。

  

  三、具体安排

  

  按照立法项目的紧迫性和成熟度,将列入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分为正式项目、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三类,具体安排如下:

  

  (一)正式项目(10件)。

  

  1.地方性法规草案(7件)。

  

  (1)黑龙江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省环保厅

  

  (2)黑龙江省供热条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省残联

  

  (4)黑龙江省邮政条例(修订) 省邮政管理局

  

  (5)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省地震局

  

  (6)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修订) 省教育厅

  

  (7)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省政府规章(3件)。

  

  (1)黑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办法(修订) 省人口计生委

  

  (2)黑龙江省水文办法 省水利厅

  

  (3)部分规章修订 省政府法制办

  

  (二)预备项目(39件)。

  

  1.地方性法规草案(26件)。

  

  (1)黑龙江省重点国有林区管理条例 省森工总局

  

  (2)黑龙江省气候资源利用条例 省气象局

  

  (3)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 省公安厅

  

  (4)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省林业厅 省森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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