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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伊州政办发[2008]18号
【颁布时间】 2008-02-20
【实施时间】 2008-0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6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伊犁州直加快推进农村沼气建设的意见

[接上页]
(七)强化服务。在沼气服务方面,做到“四有一保证”:一是要有沼气物业化管理服务组织。各县市要设立沼气物业化管理服务站,重点村设农村沼气服务网点,每300--500个沼气池配备1--2名物业管理员。二是要有服务管理场所。县站要有专营门店、仓库,乡村服务网点要有常用配件和工作用具。三是要有资金来源。初期各级财政及主管部门要给予扶持,不足部分主要靠技术服务收费及物料产品服务收费,并逐步走向市场经营、自负盈亏。四是要有服务管理设施和设备。州直要有培训、鉴定、检测等设施设备和服务手段,县级物业站要配备沼肥出料车、维修工具、检测设备等,保证在接到群众来电后,村级服务人员随叫随到,县级物业站在12小时内组织专业人员上门维护服务,确保小故障当时排除、较大故障当日排除。

  (八)综合利用。把沼气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大力普及“一池三改”建设模式,搞好改厨、改厕、改圈方面的配套建设,抓好“三沼”的综合利用,进一步扩大综合利用范围,积极推广沼液、沼渣施用技术,全面发挥沼气建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努力激发农户建池的热情。

  (九)严格督查。加大州、县两级农村沼气建设的督查力度,确保农村沼气建设又好又快发展。州农业局在项目建设期间每月对各项目县市进行督查指导,不断总结项目建设好做法、好经验,及时推广。各县市农业局要加大项目自查力度,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问题,为农村沼气项目的顺利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附表:“十一五”后三年伊犁州直农村沼气发展计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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