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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接工程业务、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禁止其18个月内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投标活动;造成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禁止其24个月内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投标活动;造成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禁止其36个月内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五)相互串通参与招投标活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公平竞争的,禁止其12个月内参加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投标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禁止其24个月内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六)在招投标活动中,行贿、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其他好处的,禁止其12个月内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受到刑事追究的,禁止其24个月内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七)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禁止其6个月内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活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禁止其12个月内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活动。 (八)注册执业人员及相关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禁止其6个月内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活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禁止其12个月内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活动;造成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禁止其18个月内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活动;造成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禁止其36个月内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活动。 (九)法律、法规对从业限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前款所列(一)至(八)行为但主动交代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的;检举他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属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惩戒。 第八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制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可以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做出禁止性的规定。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应当查询本办法第六条中明确的信息网,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禁止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招投标活动。 第九条 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劝戒。不听劝戒的,应当及时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条 建设市场的不良信用记录,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个人)进行资质(资格)管理和升级评审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