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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纪委、监察局、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省纪委监察厅各派驻纪检组监察室,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各类项目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物资合理安全使用,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加强廉政建设,防止违纪违法问题发生,现将《河南省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项目监督检查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项目监督检查办法》 二00九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河南省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项目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项目的监督检查,依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河南省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项目是指河南省各级财政安排、社会捐助用于四川省江油市灾后恢复重建的各类工程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监督检查工作在河南省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援建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省抗震救灾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在援建江油市恢复重建前线指挥部派驻监督检查机构,并与当地纪检监察机关联系合作,全过程监督检查援建项目的实施。 第三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援建项目的资金物资使用、工程质量、工程招投标和工程进度;监督检查的对象是河南省参与援建项目的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六条 对工程项目规划、立项进行监督检查,保障恢复重建工作依法、依规、规范进行。 第七条 对工程项目审批和建设程序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随意变通和简化程序甚至玩忽职守等行为。 第八条 对工程建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严防个人决定大额度资金使用和重大项目安排,以及滞留、挤占、截留和挪用援建资金物资。 第九条 对工程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等监督检查,杜绝“暗箱操作”,杜绝“豆腐渣”工程。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省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级援建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各省辖市相应机构要对本地区援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要加强对驻在部门援建项目全过程的监督检查。这三个方面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监督检查工作没有断层,不留死角。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援建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检查,依照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援建资金,并开设专门账户单独核算,对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援建项目中属于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要对援建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并在审计结束后公开审计结果。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对捐赠的资金物资要实行专人负责、专项管理,账款、账务相符,账目清楚,定期在指定媒体上公布捐赠资金物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要对援建的工程项目及时立项,严格审核,组织开展对援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对工程项目符合招投标条件的,按照招投标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环保、建设、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增强监督检查的有效性,结合实际,采取综合性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等多样检查方式,把公开透明贯穿于援建项目的全过程。把检查工作与加强教育、健全制度、深化改革结合起来,注重从源头上防止问题的发生。 第十七条 严肃查办违纪违法问题。对在援建工作中贪污、挪用、挤占、私分资金物资、出现质量问题、进度缓慢、违反工程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等行为,以及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等行为要严肃查处,以最严明的纪律保证援建工作顺利实施。对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