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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际[20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02-16
【实施时间】 2011-0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7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十六条 项目资产的转移、出售、抵押、置换以及报废清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七条  流动资产管理

  (一)贷款指定账户的利息收入用于还贷准备金的比例不能低于50%,其余部分可用于项目管理费用开支。赠款指定账户的利息收入可用于项目相关活动。

  (二)项目单位应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认真进行事前信用风险评估、事中跟踪履约情况、事后落实收账责任,有效降低坏账损失。

  (三)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规范存货采购及收付的财务审批流程和权限。物资设备采购必须根据贷款或赠款协定所规定的采购方式并按照国际金融组织的采购指南、手册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应在一个年度内办理完毕竣工决算手续。

  (二)项目建设单位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继续列为交付使用资产,办理竣工结算并经运营单位验收后,由后者列为固定资产并按相应会计制度进行管理。

  (三)项目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和处置制度,参照相关行业标准自行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应单独移交。

  第四十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进行各项资产清理造册,编制项目竣工报告、清理期间收支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确认。

  

第六章 债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多级次、多渠道的债务偿还保障体系,落实债权债务关系,采取切实可行的债务管理措施,有效防控贷款项目债务风险。

  第四十二条  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在财政部门组织的前期评审中,应对潜在的财务和债务风险进行评估论证,充分考虑还贷责任和能力,合理确定偿债责任,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在此基础上报送贷款申请书和项目评审意见书。

  对投资额较大、经营性或潜在风险较大的项目,财政部门可要求债务人提供与债务总额相适应的财务反担保。

  第四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阶段,财政部门应及时进行债务分割。项目单位应就统一组织的项目活动,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债务分割单及相关文件,协助财政部门落实债务。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提前制定还款计划,落实偿债资金来源,按时足额偿还到期债务。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变更、转制、改组或管理权让渡等,以及项目单位资产重组、经营权转让、改制(包括股票上市)、兼并、破产等重大事项,可能导致项目债权债务关系变更或未偿债务逃废的,事前须报财政部审批。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偿债信用考评和债务预警体系,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建立还贷准备金,并保持合理规模。

  第四十八条  项目单位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项目到期本息费的,财政部门有权按照《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会计核算


  第四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独立会计核算。

  第五十条  项目单位应按财政部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要求统一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统一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核算应做到账证、账实、账账、账表相符。

  第五十一条  外币业务。发生以人民币之外的其它币种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以及计价等外币业务时,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采用多币种分账制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章 财务报告和信息管理


  第五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际金融组织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编制、汇审和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及各类财务统计信息。

  第五十三条  项目财务报告和财务统计信息应按资金转贷转赠渠道按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逐级会审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四条  项目年度财务报告应附有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逐步建立健全资金、资产、财务、债务管理一体化的信息处理系统,提高财务信息管理的工作效率。

  

第九章 财务监督与审计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国际金融组织相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财务会计档案、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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