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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附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编制有关事项说明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编制有关事项说明 一、监察执法计划的分类 监察执法计划分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和月度监察执法计划。省局应编制年度监察执法计划(未设立分局的省局还应同时编制月度监察执法计划),分局应分别编制年度和月度监察执法计划。 二、监察执法工作日数的确定 编制监察执法计划应首先确定总法定工作日数,然后根据总法定工作日数分解确定监察工作日数和非监察工作日数。 (一)总法定工作日数的确定 总法定工作日数为国家法定工作日数乘以监察员人数。纳入计算的监察员人数占在册人数的比例,省局不得低于65%,分局不得低于90%。 年休假时限按国家规定执行,不计入总法定工作日数。 (二)监察工作日数和非监察工作日数的确定 根据总法定工作日数确定监察工作日数和非监察工作日数。 1.监察工作日数的确定 监察工作日数包括“三项监察”工作日数、监督检查地方监管工作日数、其他监察工作日数。 (1)“三项监察”工作日数的确定。“三项监察”工作日数占总法定工作日数的比例,省局不得低于10%,分局不得低于25%。每次参加监察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项监察”计划中应明确各分项监察矿井数、监察矿次数和工作日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三项监察”各分项监察矿井数、监察矿次数和工作日数均不得为零。 (2)监督检查地方监管工作日数的确定。根据监督检查的次数和每次监督检查需要的工作日数确定。 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省局至少每半年、分局至少每季度开展1次。 (3)其他监察工作日数的确定。参考省局和分局前3年其他监察工作日数的统计平均工作日数确定。 2.非监察工作日数的确定 参考省局、分局前3年非监察工作日数的统计平均工作日数确定。 三、监察执法计划的工作内容 (一)监察工作日的工作内容 1.三项监察。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 2.监督检查地方监管。调研、座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其他工作。 3.其他监察。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督导;参与地方人民政府及上级机关组织的联合执法、安全督查;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举报案件的核查;中介机构认证和监督检查;组织听证、复议;统计分析;上级机关安排的其他任务等。 (二)非监察工作日的工作内容 机关值班;学习、培训、考核、会议;档案管理等。 四、有关统计报告事项 各省局应于每年1月中旬前,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局上报上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完成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并填报上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完成(编制)情况汇总表》、《省局机关监察执法计划完成(编制)情况统计表》、《分局监察执法计划完成(编制)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2、3),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本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和《监察人员及辖区煤矿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并按附件1、2、3的格式和要求填报本年度监察执法计划的相关内容;同时向国家局监察司传送相应的电子文档(电子邮箱:mjec@chinasafety.gov.cn)。 附:1.监察执法计划完成(编制)情况汇总表 2.省局机关监察执法计划完成(编制)情况统计表 3.分局监察执法计划完成(编制)情况统计表 4.监察人员及辖区煤矿基本情况统计表 附1 监察执法计划完成(编制)情况汇总表 单位(盖章):
分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人电话: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1.本表由省局填报,作为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完成情况附件上报时,填报1-9列;作为年度监察执法计划编制情况附件上报时,填报1、4、7列。 2.本表各项内容是指省局机关及所辖分局合计的工作日数、监察矿井数和监察矿次数。 3.本表各项内容填写后应在左上角加盖省局公章。 附2 省局机关监察执法计划完成(编制)情况统计表 单位(盖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