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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际[20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02-16
【实施时间】 2011-0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8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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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定专门财务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和下级项目单位进行财务政策培训、业务指导及财务监督。

  (三)为项目前期评估提供技术支持,组织编制项目概(预)算。

  (四) 管理经财政部门授权在本单位设立的项目指定账户。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据实支付项目贷款赠款资金,编制所辖项目提款申请书,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支付。

  (五)筹措落实项目配套资金。

  (六)编制项目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年度采购计划、年度国(境)内外考察培训计划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七)组织项目土建工程、设备、咨询采购以及相应的招标、评标、合同谈判及授予。

  (八)配合财政部门签署(再)转贷、转赠协议,落实债务,及时还本付息付费。

  (九)负责编制项目年度财务报告和工程竣工报告,按要求报送有关部门。配合做好项目后评价及项目绩效评价。

  (十)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及时落实整改检查或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并向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报告。

  (十一)协助财政部门编写项目财务管理手册。

  第九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保持财务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财务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如确需调换财务人员,应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办清全部交接手续,保证项目执行不会受到重大影响。

  

第三章 资金及支付管理


  第十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联合融资和国内配套资金。

  第十一条  各出资部门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出资责任。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协议以及项目评估报告的要求,及时足额筹集配套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支付的审批流程和监控制度,明确项目贷款赠款资金支付的条件、权限和程序。

  第十三条  贷款赠款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度结束前30天,项目单位编制下一年度项目活动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须按贷款或赠款协定所规定的费用类别和比例进行费用支付和提款报账工作。项目单位应按照国际金融组织的支付政策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提款申请书及合格费用证明文件,办理贷款赠款资金提取事宜。提款报账原始凭证应由本级项目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及时办理项目外汇登记、结汇、购汇等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于每次提款及收到同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付款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实际发生的支付金额、支付类别、付款日期等基础财务信息。

  第十七条  国际金融组织项目评估文件或贷款协定、赠款协议中规定贷款回收后可用于再投资或滚动开发的,按照国际金融组织项目评估文件或贷款协定、赠款协议所规定的投向和条件进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中的如下情形,项目单位须经地方财政部门逐级上报财政部事前审查:

  (一)项目的建设时间、内容、地点、范围、资金用途、融资结构、支付比例等发生重大实质性变更的;

  (二)贷款赠款项目无法在贷款或赠款协定所指定的账户关闭日之前完成支付而需要延期的;

  (三)项目签约生效后,项目单位提出部分或全部中止项目实施的。

  

第四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成本预算约束机制,严格控制项目工程成本。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按有关国际金融组织的适用政策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做好项目费用归集、分类核算等财务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物形式的配套或捐赠,有发票账单的,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计价;无发票账单的,参照同类实物的国内或者国际市场公允价计价。

  第二十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采购费用的预算制定、执行和调整参照同行业同期标准,执行中预算调整幅度应严格控制在项目评估中所确定的不可预见费幅度之内,财政部和有关国际金融组织经磋商另行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应严格控制车辆和办公设备采购、与项目无实质性联系的培训考察和各类会议等费用支出。财政部门应严格控制此类费用预算,超预算费用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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