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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统筹兼顾,协同配合。国土资源部和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对清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国土资源部门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主动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建议,积极争取支持解决。对清查整改和好的增减挂钩试点经验,要通过报纸、网络宣传公示,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加强媒体、社会公众监督,保证清理检查全面、真实、可靠。 (三)全面清理,认真整改。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全面清查、明确问题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提出纠正和整改意见。对未按要求进行自查清理和整改不到位的,要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暂停下达挂钩周转指标。 (四)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清理检查工作,认真总结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制度,确保规范执行。对尚未建立相关制度的,要限期建立;对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要研究落实的强化措施;要按照国发〔2010〕47号文件和增减挂钩试点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工作内容和程序,完善项目区管理制度和收益分配机制,严格监管,确保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健康有序进行。 附件:1. 省(区、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情况表 2-1. 省(区、市)年增减挂钩试点外开展的建设用地置换等项目情况表(按项目区管理) 2-2. 省(区、市)年增减挂钩试点外开展的建设用地置换等项目情况表(未按项目区管理) 3. 省(区、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情况表 附件1:省(区、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情况表 单位:万亩、万元、户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1、本表填写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情况。 2、项目区名称:填写批准的项目区名称。 3、项目区周转指标面积:填写经批准安排的项目区周转指标。 4、审批方式:填写审批机关及文号。如项目区只实行整体审批,填写整体审批机关和文号;只实行农转用审批,填农转用审批机关和文号;两种情况都有的,两者都填。 5、项目区位置:填写建新区和拆旧区所在县(市、区)乡(镇)。 6、符合规划情况:根据项目区符合规划的情况,分别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含挂钩规划)栏填“是”或“否”。 7、项目区实施起止时间:填写项目区批准实施至项目区实施结束归还周转指标的时间。 8、实际建新面积:填写项目区内实际建设占用土地面积,并分别按农村建设用地和城镇建设用地填写。 9、建新占用耕地:填写项目区实际建设占用耕地面积。 10、拆旧复垦面积:填写项目区实际实施农村建设用地拆迁复垦面积,其中复垦为耕地的面积。 11、复垦验收情况:填写项目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验收时间和通过验收的耕地面积。 12、拆迁安置方式:填写实际涉及的户数,总户数填写项目区拆迁涉及总户数,货币安置填写项目区拆迁安置中采取货币安置户数,住房安置按住各种层高类型安置房户数分别填写,安置区域按在城镇或农村安置户数分别填写。 13、挂钩总收益:填写因开展增减挂钩获得的收益总金额。 14、挂钩收益返回农村情况:填写项目区获得的收益中实际用于项目区农村的投入。分别按用于项目区农民拆迁安置、村庄拆迁复垦、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及其他投入填写。 15、土地权属:根据项目区实际情况填写“是”或“否”。 16、征求农民意见情况:填写项目区拆迁实际涉及的农民户数和征求农民意见的户数。 附件2-1:省(区、市)增减挂钩试点外开展的建设用地置换等情况表(按项目区管理) 单位:万亩、万元、户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1、本表填写未经国土资源部批准以增减挂钩名义开展,并按项目区管理的建设用地置换情况。 2、项目区名称:填写批准的项目区名称。 3、审批方式:填写审批机关及文号。如项目区只实行整体审批,填写整体审批机关和文号;只实行农转用审批,填农转用审批机关和文号;两种情况都有的,两者都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