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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文字号】 海船检[2011]55号
【颁布时间】 2011-01-31
【实施时间】 2011-01-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8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

[接上页]


  3.5.2具有主推进动力装置(无尾轴)的船舶,或无主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永久性标记在艉封板的船体内侧或艉封板附近的主甲板上。

  

  3.5.3船舶识别号的标记位置应便于查验。

  

  3.6 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应粘贴在船舶驾驶台或者其他显著位置。

  

4.检验文档要求


  4.1 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识别号进行第一次检验合格后,应签发标注有船舶识别号的新版船检证书(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除外),并在检验报告或检验记录中说明船舶识别号的标记情况,包括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位置、船舶识别号字符大小、颜色及标记方式、位置等,记录船舶识别号的位置时,应注明肋位、船舶识别号最低一行字符距基线的高度等(国内航行船舶船检技术资料格式调整方案见附件1)。对于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除无线电安全证书和航行安全证书外,其他证书应将该识别号填写在“船舶呼号/编号(distinctive number or letters)”栏。对于无线电安全证书和航行安全证书,则应在该栏内填写识别号和呼号。

  

  4.2 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识别号重新标记进行检验后,应在检验报告中说明重新标记的原因及标记情况。若标记位置变更,还需换发船舶检验证书,记录船舶识别号的位置时应注明肋位、船舶识别号最低一行字符距基线的高度等。

  

  4.3 对获取船舶识别号后的船舶检验立卷的档案资料中卷内目录表和案卷目录,按照新扩充的格式要求存档。

  

  4.4 为境外建造并申请中国籍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中国船级社、各国外在华验船公司按本规定对船舶识别号标记情况进行检验后,应出具船舶识别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2)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识别号检验报告须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http://msa.gov.cn)船舶检验监督管理系统制作并打印。

  

5.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国内航行船舶船检技术资料格式扩充船舶识别号调整方案

  2.船舶识别号检验报告

  

  附件1:

  
国内航行船舶船检技术资料格式扩充船舶识别号调整方案

  


  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报告、记录、检验项目、档案等技术资料按以下方案扩充船舶识别号。具体格式样式详见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vims)输出格式。

  

  一、证书簿、小船证书及游艇适航证书

  

  (一)首页:在“船检登记号”上面增加“船舶识别号”数据项。

  

  (二)zsb-1、zsb-2、海船证书簿在船舶类型后增加“船舶类型说明”数据项。该数据项用于现有字典中船舶类型对实际船舶用途描述不够确切时,对已填写的船舶类型的补充说明。

  

  (三)增加“船舶识别号位置”和“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位置” 数据项。

  

  二、所有检验证书

  

  (一)在“船检登记号”数据项前面增加“船舶识别号”数据项,将“检验编号”调整至“发证日期”前面,并相应调整其他各数据项位置。

  

  (二)将“海上船舶吨位证书”中所有“量吨甲板”改为“上甲板”。

  

  三、检验记录

  

  增加“船舶类型说明”、“船舶识别号”、“识别号标记方式”、“识别号字符大小”、“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位置”数据项。

  

  四、检验报告(含空白报告、遗留报告)

  

  (一)空白报告、遗留报告格式中在“船检登记号”数据项前面增加“船舶识别号”数据项。

  

  (二)河船、海船、游艇及小船检验报告格式中增加“船舶识别号”数据项,相应调整其他各数据项位置。小船检验报告格式中增加“乘客定额”数据项。

  

  (三)游艇检验报告证书版式中“载客人数”改为“乘员定额”。

  

  五、检验项目表格式

  

  在每页的头部“船检登记号”数据项前面增加“船舶识别号”数据项,调整“检验编号”数据项位置,在检验项目中增加船舶识别号检验的项目。

  

  六、档案

  

  (一)案卷目录中增加“船舶识别号”、“船舶类型说明”数据项,相应调整其他各数据项位置。

  

  (二)卷内目录中在增加“船检登记号”数据项前面增加“船舶识别号”数据项,调整“检验编号”数据项位置。

  

  附件2:

  

  格式 zyb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识别号检验报告

  

  
 

检验编号

 

船舶识别号

imo编号



  

  兹证明下列署名验船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的要求,于年月日及以后诸日在(填写船厂)对本船船舶识别号标识情况进行了检验,情况如下:

  1.该船设计船长米,型宽米,型深米,主机功率kw,安放龙骨日期;

  2.该船船舶识别号为cn;

  3.该船船舶识别号与船舶建造人提供的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上识别号一致;

  4.船舶识别号永久性标记在如下位置:(填写船舶识别号的位置时应注明肋位、船舶识别号最低一行字符距基线的高度等);

  5.船舶识别号水平均匀一(或二)行排列,字符高 厘米,字符间距厘米,字符行距厘米(适用于二行排列时);

  6.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位置:

  验船师:

  日期: (验船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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