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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颁布时间】 2011-01-26
【实施时间】 2011-0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8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香港登记有关船舶办理出口岸查验手续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

  目前,在内地建造并拟在香港登记的船舶,由于香港海事处注册审核的原因,一些船舶在离港时注册证明书原件尚不能提供到船上,导致船舶无法办理相关查验手续。为便利船公司办理船舶查验手续,经与香港海事处协调,同意通过香港海事处传真或电子邮件提供的船舶注册证明书传真件或扫描件替代原件办理出口岸手续。

  一、新建船舶如需在取得香港船舶注册证明书原件前向内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出口岸许可证和相关手续,应在递交申请后,通知香港海事处有关内地海事管理机构的名称、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

  二、船舶在香港完成注册后,香港海事处将船舶注册证明书传真或电子邮件至船舶申请办理出口岸许可证的海事管理机构。香港海事处发出信息的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为:

  传真:(852)2541 8842

  电子邮件:hksr@mardep.gov.hk

  三、受理船舶办理出口岸许可证的海事管理机构收到香港海事处传真或电子邮件船舶注册证明书后,如有任何疑问应及时向香港海事处查询,联系方式为:

  总注册主任/船舶及海员事务

  电话:(852)2852 4383

  传真:(852)2541 8842

  电子邮件:hksr@mardep.gov.hk

  四、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相关申请文件和香港海事处的船舶注册证明书传真或电子邮件进行审核后,为船舶办理有关船舶出口岸手续。

  五、请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将本通知告知辖区内的相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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