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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奶牛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农委、财政局,合肥市、阜阳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经省政府同意,《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奶牛业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07〕42号,简称《意见》)第七条中有关从省外购进或者迁入奶牛、新扩建奶牛场(小区、托牛所)补贴政策进行了调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意见》精神,结合政策调整,省农委、省财政厅对《安徽省加快奶牛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皖农牧〔2007〕202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安徽省加快奶牛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认识加快奶牛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加快我省奶牛业发展,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奶牛养殖组织化集约化程度,提高养殖效益的必然要求,各地要高度认识加快奶牛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调整奶牛业财政补贴政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以此为契机,加快我省奶牛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提高奶牛业整体发展水平,促进奶农增收,保障城乡居民对优质牛奶日益增长的需求。 二、积极引导奶牛业快速稳定健康发展 各地要认真做好区域性奶牛业发展规划,切实解决好奶牛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宣传好落实好相关政策,充分调动广大奶农养殖积极性。要加大招商引牛工作力度,鼓励发展奶牛饲养小区和建设托牛所,引导分散养殖向集中养殖转变。要大力推广奶牛规模化、标准化生产,鼓励发展奶农合作经济组织,切实保护奶农利益。支持奶牛业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扶持奶牛性控冻精技术。 三、认真抓好《方案》落实工作 《方案》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我省奶牛业发展的一份规范性文件,各市、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围绕《意见》精神,按照《方案》要求,扎实组织好政策的落实工作和奶牛场(小区、托儿所)的规模化、标准化建设工作,确保《方案》顺利实施。 《方案》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奶牛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牧〔2007〕202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加快奶牛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奶牛业财政补贴申报工作,切实发挥财政补贴资金的促进作用,实现我省奶牛业跨越式发展,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新建、扩建奶牛场(小区、托牛所)基建补贴方案 (一)基建补贴标准 对新建存栏能力150头以上的奶牛场、300头以上的标准化小区、托牛所,实际存栏奶牛100头以上,省级财政分别按10万元、15万元标准补贴;对新建(扩建)存栏能力500头以上的标准化饲养小区、饲养场(所),实际存栏奶牛100头以上,除享受以上补贴外,优先申报沼气工程。 (二)申报条件 1、在当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有备案手续。 2、申报年度内竣工投入生产的。 3、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 4、符合环保要求。 5、具有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6、符合《奶牛场(小区、托牛所)建设标准》(附件1)。 (三)申报程序 由奶牛场(小区、托牛所)业主,向当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新建、扩建奶牛场(小区、托牛所)补贴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件2)。同时提交符合申报条件中2、3、4、5项内容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进口、外购、迁入奶牛的良种补贴方案 (一)定义 1、“进口”是指从境外购进良种奶牛。 2、“外购”、“迁入”是指从安徽省以外的境内其他地区购进、迁入的良种奶牛。 (二)良种补贴标准 进口良种奶牛每头补贴1500元;外购、迁入良种奶牛并集中饲养100头以上,每头补贴1000元。 (三)申报条件 1、外购、迁入的奶牛为年龄在12个月龄以上的青年牛,或年龄小于6岁、单产5吨以上的经产牛。应来自口蹄疫非疫区,无结核杆菌病和布氏杆菌病,符合《外购、迁入良种奶牛鉴定参考标准》(附件3)。 2、须在同一场地(奶牛场、养殖小区或托牛所),集中饲养100头以上,并采用机器挤奶。场地符合《奶牛场(小区、托牛所)建设标准》(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