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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兰察布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发[2008]36号
【颁布时间】 2008-02-26
【实施时间】 200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9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乌兰察布市本级预算执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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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项决算数字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基层单位汇总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财政决算和财政专项资金财务报表,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五十五条  各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决算草案,经部门行政领导签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五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各部门上报的决算草案进行审核,发现决算草案编制存在漏报、虚报以及不符合规章制度的,有权要求有关单位予以纠正并限期重报。根据审核后的各部门决算草案,由市财政局汇总编制市本级财政总决算草案。

  

  按规定市财政局与上下级财政之间需要清算的事项,应当在办理决算时进行结算。

  

  


  第五十七条  市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级各部门批复财政决算拨款数。各部门应当自市财政局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

  

  


  第五十八条  市财政局及各部门应当对决算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的措施,提高决算质量。

  

第十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五十九条  市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预算执行的监督。预算执行过程中,市财政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应当在预算年度内按规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六十条  市财政局要自觉接受市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市本级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一条  财政局应对市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合理建议和处理意见。监督检察范围包括:

  

  (一)跟踪检查用款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计划)和资金用途使用资金。

  

  (二)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债转贷资金使用单位是否严格执行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政府采购管理等法规和政策。

  

  (三)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债转贷资金使用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规章制度。

  

  (四)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对市本级重大收支项目或管理事项进行评估和专项检查。

  

  (五)依法实施财政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各部门对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负有监督责任。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预算执行资料。

  

  项目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的补审工作,加强对已拨付财政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核算工作,对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项目单位要健全财会机构,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切实使用好财政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借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借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三条  市财政局要依法加强内部监督检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合理调度资金,严格执行财政性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和手续,加强财政性资金拨付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对财政业务进行日常分析、审查、稽核、督促。

  

  (二)建立严密、科学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管理的透明度。

  

  (三)负责对审计部门和内部监督检查所提意见的整改和落实。

  

  (四)为保证财政预算的正常执行,市财政局每年对各级财政资金借款规模进行定期清理、检查、考核,并上报市人民政府。

  

  (五)逐步建立预算执行的绩效评价制度。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挪用财政性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单位,除收回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发生财政借款的预算单位,在借款有效期内,如发现借款挪作他用的,可提前收回。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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