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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在第十届全运会夺牌的运动员、教练员,在第十一届全运会再获奖牌的(其所获名次必须高于第十届全运会名次或与第十届全运会名次相同),除按第十一届全运会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外,金牌另奖励9万元、银牌另奖励4.5万元、铜牌另奖励2.5万元。 (6)多名教练员共同培训的运动员获得名次,副教练员按主教练员奖励标准的70%奖励,科研教练员按主教练员奖励标准的50%奖励(限1个项目),专职领队(限1人)按该队取得的名次奖励标准的20%奖励;非专职领队按本办法第7款奖励。 (7)为运动队取得优异成绩作出贡献的管理人员、后勤人员按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15%核拨经费给予奖励,奖金具体分配办法由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制订。 (8)各类体校和运动队向上一级运动队输送的运动员5年内获得奖励名次或创纪录时,输送单位的主管教练直接培训该运动员的时间不足半年的,不享受输送成绩奖;满半年不足一年的,输送成绩奖为运动员奖励标准的20%;满一年不足两年的,输送成绩奖为运动员奖励标准的35%;两年以上的,输送成绩奖为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 (三)审批。 1.对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由省高级体育运动技术学校于决赛后申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省政府审批嘉奖,奖励经费由省财政按标准拨付。 2.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运动员、教练员,经报上级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发放奖金,取消荣誉称号。 三、参加其他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 (一)残疾人奥运会的奖励标准参照奥运会奖励标准的50%执行。 (二)全国体育大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的奖励标准参照全国运动会奖励标准的50%执行。 (三)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农民运动会等的奖励标准按不高于全国运动会奖励标准的30%执行。 (四)特殊奥运会的奖励标准按不高于残疾人奥运会奖励标准的20%执行。 以上体育运动会的奖励办法及审批办法参照海南省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运动会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