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乐府办[2008]17号
【颁布时间】 2008-02-29
【实施时间】 2008-0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0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乐东黎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为了做好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精神,以人为本,围绕和谐社会建设,借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我省城镇居民医保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认真负责,积极工作,把我县城镇居民医保工作做细做实做好。

  


  二、工作目标

  2008年7月1日正式启动全县城镇居民医保医疗补偿工作。全县参保率达到80%以上,力争达到85%,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最终实现应保尽保和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

  


  三、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成立领导小组及相关机构(1月20日一3月5日)

  1、成立领导小组

  (1)成立我县城镇居民医保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县长毛东利担任,副组长由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局长邢达,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陈兴干,农垦办事处主任傅人忠担任。成员由财政、民政、卫生、教育、宣传、残联、公安、人事劳动保障、地税社保费征稽、社保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各国营农场的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邢达兼任。

  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工作职责:负责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及我县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对我县城镇居民医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收集各有关单位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向省城镇居民医保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2)各镇、县直各单位、省属各单位及各国营农场(简称各有关单位)也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各镇由镇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镇业务骨干、卫生院长和居民代表组成。县直各单位、省属各单位及各农场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业务骨干组成。

  各有关单位领导小组工作职责: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本单位的城镇居民医保工作,并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向县城镇居民医保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汇报。

  2、设立相关机构

  县社会保障局增设“乐东黎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城镇居民医保办)。

  各有关单位务必于2008年3月5日前完成领导小组及相关机构的设立,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任务。并将领导小组名单、联系电话和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报县城镇居民医保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备案,

  (二)第二阶段:调查摸底(3月6日一3月25日)

  1、工作范围

  (1)县直各单位及省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子女及居住在本单位宿舍区的城镇居民的调查摸底工作。

  (2)抱由镇政府负责本镇行政区域城镇居民的调查摸底工作。

  (3)各镇政府负责本镇辖区城镇居民的调查摸底工作。

  (4)各国营农场负责本农场辖区城镇居民的调查摸底工作。

  2、工作职责

  认真摸清城镇居民的户口所在地、性别、身份、年龄、健康状况以及生活情况。按规定填写有关表格,建立和提供城镇居民基本情况信息数据。各有关单位必须于3月20日前将摸底情况报送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汇总。

  责任单位:各镇、县直各单位、省属各单位和各国营农场。

  (三)第三阶段:宣传发动与制定实施方案和相关制度措施(3月26日一4月15日)

  1、各有关单位要召开本辖区城镇居民医保工作动员会,对本辖区城镇居民医保工作进行具体部署和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工作,要将宣传动员工作贯穿于整个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全过程,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宣传单等多种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城镇居民医保政策深入人心,建立扎实的群众基础。

  2、根据调查摸底的情况,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乐东黎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乐东黎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实施方案》及城镇医疗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服务管理、住院转诊等相关制度措施。组织编印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宣传材料及相关表格。各有关单位同时制定工作方案。

  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地税社保征稽局、社会保障局、县广播电视中心、各国营农场。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