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鄂尔多斯市政府
【发文字号】 鄂府发[2008]13号
【颁布时间】 2008-03-06
【实施时间】 2008-03-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0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鄂尔多斯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40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8〕6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的主要任务是继续打击无证勘查开采、深入清理超层越界开采、全面查处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严肃查处污染破坏矿山环境行为、严肃查处越权审批矿业权行为和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等六项任务。

  


  二、工作目标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中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彻底清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新发案件得到有效控制,能够及时发现及时查处,不压案瞒案。

  (二)企业污染破坏矿山环境、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查处,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逐步建立。

  (三)加快推进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工作,根据我市确定的6个主要整合矿种和7个重点整合矿区,按照自治区批复的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完成整合目标的60%,到2008年8月底全面完成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工作。

  (四)坚决杜绝越权审批矿业权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任务到人,全面清查违法违规行为。各旗区要在2007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基础上,迅速组织有关部门,摸清本地区内存在勘查开采活动的区域,并按照《勘查、开采活动清查登记表》(附后)登记注册,各区域明确1名责任人和2名以上清查人员,共同组成清查组,逐一进行实地清理检查。同时建立“一矿一表”检查制度,由清查人员按照清查表内容进行逐项清查,填制清查表,并做到谁清查,谁签字,谁负责。对清查人员不履行清查职责,产生严重后果的,追究其责任。

  对有合法探矿权、采矿权的单位或企业,因季节原因暂时未开展勘查或采矿活动的,由旗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知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携带所需的各种证照和有关资料到实施或指定地点,接受清查人员的检查,规定时间内未到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二)明确责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清查组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凡不能及时查处或查处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⒈对无证勘查、无证开采或盗采行为,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负责查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并依法予以取缔,符合立案条件的,要立案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持失效的许可证进行勘查或开采、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行为,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并按照无证开采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停产整顿期间擅自开采的行为,由决定矿山停产整顿的机关负责进行查处。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8〕4号)规定的职责范围,对已关闭矿山进行监管,发现暗中生产的,除按相应职责进行处理外,还要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通报,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无证开采进行查处。

  ⒉对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要责令违法企业立即停止开采活动,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处罚。凡存在两次(含)以上越界开采行为或拒不停止的,提请原发证机关注销或吊销其勘查或采矿许可证。

  ⒊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变更探矿权、采矿权的违法行为,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在对转让方进行处罚的同时,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今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变更矿山企业营业执照时,要核对矿山企业是否变更了投资主体,凡变更投资主体的,要求企业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转让审批手续后,再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变更采矿许可证,其他部门变更相关证照;未变更投资主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变更营业执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变更采矿许可证,其他部门变更相关许可证。

  ⒋环保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积极参与“回头看”行动。环保部门负责查处污染破坏矿山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关闭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环保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分别负责对污染破坏环境、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同时,环保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及时将停产整顿和关闭矿山名单通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分别暂扣或依法吊(注)销有关证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负责对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情况进行检查,全力推动矿山环境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的落实。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