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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66号)精神,自2011年2月20日零时起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成品油价格 (一)提高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我省90号汽油(ⅱ)最高零售价由每吨8485元调整为8835元,每吨提高350元;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由每吨7735元调整为8085元,每吨提高350元;非标准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相应调整,具体价格详见附表。车用乙醇汽油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同标号汽油(ⅱ)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每吨分别为8480元和773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即汽、柴油标准品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080元和7330元。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在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四)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1年2月20日零时起执行。 二、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一)控制成品油调价连锁反应。 1、这次成品油调价后,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价格不作上调。 2、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各地可采取调整出租车运输价格或收取燃油附加的方式进行疏导,在疏导措施出台之前继续采取发放临时补贴的方式稳定出租车从业人员的收入水平。 3、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公路客运增加的成本支出,各地可以按油运价格联动机制规定,采取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的方式适当疏导。 4、对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路货运和水运价格,各地要加强监测,防止不合理涨价。 5、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等有关政策,加强市场价格巡查和监测,坚决制止搭车涨价行为,努力稳定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等副食品价格。 (二)落实各项补贴措施,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 这次成品油价格调整后,对种粮农民、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等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按既定补贴机制由中央财政继续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方案由财政部另行下达。 各地要统筹考虑成品油、液化气等调价和市场物价变动因素,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三)组织好成品油市场供应和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1、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优化产品结构,保证成品油特别是柴油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2、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成品油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利用价格调整之际抢购、囤积的行为,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3、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及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的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及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要在2月20日12时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报告省物价局商品价格管理处。 (联系电话:0311-85206703,传真:0311-85206703,邮箱地址:sjjgyc@hebwj.gov.cn) 附表:河北省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一一年二月十九日 附表: 河北省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2011年2月20日起执行)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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