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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建文[201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2-18
【实施时间】 2011-0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1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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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农村危房改造是党中央、国务院改善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是省政府“十件实事”中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内容。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严密组织,抓紧抓好。同时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协调发展改革、财政、民政、扶贫、农办等部门,并会同民政、民族工作、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扶贫、残联、国土资源、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

  (二)多方筹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助为辅,并通过银行信贷和社会捐资等多渠道筹集。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统一规划,将扶贫移民搬迁、残疾人危旧房改造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有机衔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安排足够的工作经费,用于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项目管理等。

  (三)落实责任。按照省政府农村危房改造三年规划有关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省里的要求,负责编制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落实地方投入、监管工程质量、整合利用各方资源,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全面落实各项工作。对不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开展工作,影响工程进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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