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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闽教财[2011]16号
【颁布时间】 2011-02-17
【实施时间】 2011-0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2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闽教财〔2011〕16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省属中小学:

  

  为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省人民政府近年来出台了从学前教育到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及高等教育各阶段的相关资助政策,基本实现了政府资助政策体系全覆盖。现就进一步做好学生资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策宣传,做好资助预案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重点把握开学这一关键点,全面宣传政府资助政策和措施,做到家喻户晓,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除后顾之忧,安心到校注册。开学后,学校要尽快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重点掌握学生因灾致贫、因病致贫等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前做好资助工作预案,进一步完善“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及操作程序,确保“绿色通道”畅通无阻。我厅将与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共同组织开展资助工作宣传活动,努力反映近年来我省各教育阶段政府资助政策及工作情况(各项资助政策详见附件)。

  

  二、采取切实措施,落实资助政策

  

  (一)做好摸底调查等基础工作,着力落实政府资助政策和经费

  

  1、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摸底调查工作,重点关注低保家庭和家庭经济发生重大变故或因灾致贫的学生,将这部分学生全部纳入政府资助政策范围,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2、各地各校要抓紧时间进行摸底调查和评审工作,做好教育部及省级资助信息系统管理平台的有关信息填报工作,确保及时将政府资助政策、资助资金落实到学生手中。学校在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同时,应积极帮助学生将其家庭存在的实际困难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以取得各方面的关注、支持。

  

  (二)建立完善多元资助政策体系,确保应助尽助

  

  除了政府资助政策及资金外,各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符合条件的特别困难学生,要采取减免学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努力增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提高劳动报酬,积极引导、合理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同时组织师生开展爱心帮扶活动。

  

  (三)加强情感关怀,实现“资助育人”双赢目标

  

  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物质资助的同时,学校还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感关怀,针对不同教育阶段学生心理特点,以个别谈心、家访、心理咨询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心理疏导和励志教育,将党和政府的关怀、社会的关爱传递给他们,鼓励他们自尊自强,努力学习,健康成长。

  

  三、开通资助咨询电话,强化工作监督

  

  省教育厅已开通了资助工作咨询专线电话,接受政策咨询和问题投诉,并对投诉的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资助工作咨询电话为:0591-87091297。各地、各校也要开通学生资助咨询电话,安排专人接听、解答、处理,对于影响面大、敏感程度高的投诉问题要及时向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报告。今年春季开学后,省教育厅、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项检查组,对各校资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附件:福建省各教育阶段政府助学政策简介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福建省各教育阶段政府助学政策简介

  


  我省初步建立了从学前教育阶段到高等教育阶段的较为完善的政府助学政策体系:

  

  学前教育阶段

  

  对城乡低保家庭入园幼儿实行保教费补助(具体办法,省财政厅、教育厅将另文下达)。

  

  义务教育阶段

  

  1、农村学生实行“三免一补”: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寄宿生免收住宿费,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每年每生300元。低保家庭寄宿学生补助标准更高,其中小学生补助600元,初中学生补助900元。

  

  2、城市学生免除学杂费。并对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

  

  1、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国家助学金”制度,低保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2500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补助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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