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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黑农委函[2011]23号
【颁布时间】 2011-02-17
【实施时间】 2011-0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2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黑农委函〔2011〕23号)


  

  委机关各处(室、办、局)、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委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省政府召开了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印发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意见的通知》(黑政发[2010]103号、以下简称《意见》),按照会议和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培训,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要建立领导干部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学法制度,通过自学和集体学习、法制讲座等多种形式,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当前要认真组织开展对《意见》的宣传学习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要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公务员录用考试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测试,对拟从事行政执法、农业法制等工作的人员,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通过学习培训,使全委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达到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上述工作由机关党委、人事处、法规处牵头,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具体落实。

  二、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推进依法行政

  一是健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要搞好文件清理工作,对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各单位要对本单位起草制发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要求进行定期清理,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要及时报备,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的,不得发布施行。要强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严格执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办理。对违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此项工作由办公室、法规处牵头负责。

  二是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公开透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法治政府的重要特征。要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继续抓好政务公开工作。要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的力度,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要增强政务公开的社会效益,要在全力服务省委、省政府及省农委的中心工作、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增强贴近群众服务群众的功能等方面下功夫、见成效。要对行政职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实施种类、具体程序等内容进行细化和公开,真正做到全过程的动态透明。要完善公共服务平台,提供高效便民服务水平。要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和网络技术的优势,真正将门户网站建设成为信息公开的窗口、在线办事的平台、联系群众的桥梁和公共服务的载体。此项工作由办公室牵头、农业信息中心配合抓好落实。

  三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要把行政调解作为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对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此项工作由办公室、经管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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