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各企业应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研究内部审计新领域,广泛开展日常审计工作。 三、加强组织建设和能力建设 各企业应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健全机构设置,加强队伍建设,以符合新形势下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 (一)科学设置内部审计机构 各企业应按照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要求,不断完善适应现代企业管理要求的内部审计体系,科学配置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保障内部审计工作顺畅、独立、客观,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提升审计人员队伍整体素质 1.内部审计人员应积极运用和拓展现代化审计手段,适应财务信息化的潮流,顺应制度加科技的监管要求。 2.内部审计人员应积极探索实践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管理审计等审计业务,在探索中提升工作能力,适应新的要求。 3.加强审计干部培训,确保内部审计人员具备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会计、审计、工程、法律、管理、金融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4.各企业应将企业内部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促进审计质量的提高。 四、落实报告制度,切实加强沟通 (一)审计工作计划报告制度 各企业应于2011年3月15日前,以正式发文的形式向市国资委报送2011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年初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专项情况说明。 (二)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1.各企业应于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情况表”(见附件),并附简要书面情况说明。 2.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三)审计工作总结报告制度 各企业应于2012年1月10日前,以正式发文的形式向市国资委报送2011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年末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专项情况说明。 五、加强内审工作质量评价 市国资委结合集团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日常财务监管工作,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评价,并在一定范围通报评价结果,表扬先进、鞭策落后。 各企业请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2011年度内部审计工作,及时报送有关报表和报告。在组织实施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国资委(财务监督评价处)联系。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