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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2-14
【实施时间】 2011-0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2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南京市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南京市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拟定的《南京市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南京市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 2011年2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整治时间

  

  2011年2月中旬至2011年5月31日。

  

  二、整治内容

  

  (一)严控新增

  

  2011年6月1日前,对高速公路沿线新设广告设施严格登记和审批手续。对现有审批手续不全的广告设施在清理整治结束前不得补办相关手续。

  

  (二)限期整改

  

  1、对于设置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及建筑控制区外至隔离栅外缘起100米范围内,手续完备,但存在倾覆、破损、结构受损等安全隐患,或有其他严重影响高速公路景观和行车安全的广告设施,于2011年5月10日前完成以下整治任务:

  

  (1)对已经倾覆、倒塌、结构受损或有结构安全风险的广告设施,责令产权单位限期修复或按原审批要求重新设置(含移位重新设置),也可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拆除;

  

  (2)对版面破损、结构锈蚀的广告设施,责令产权单位限期修复、出新;

  

  (3)对尚未发布广告的设施,责令产权单位限期发布公益广告;

  

  (4)对广告内容违法、违规的广告设施,责令产权单位限期纠正。

  

  2、对于设置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广告设施以及其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广告设施,原则上责令产权单位拆除;确需推迟拆除或完善手续后予以保留的,相关责任部门汇总后上报市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协调小组,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按要求整改。

  

  三、工作分工

  

  (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管高速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及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起30米、互通立交或特大型桥梁隔离栅外缘起50米内区域;没有隔离栅的,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下同)内广告设施整治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非经营性高速公路上述区域内广告设施调查、登记、汇总、整治监督等工作。

  

  (二)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本市境内高速公路控制区外至隔离栅外缘起100米内广告设施整治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城市管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上述范围内广告设施调查、登记、汇总、上报、整治工作。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境内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核工作,并对违法违规的户外广告予以处罚。

  

  (四)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境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整治工作。

  

  (五)各区(县)政府应按照省、市政府有关要求,明确相关部门责任,落实本辖区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

  

  (六)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高速公路用地内产权属于本单位的广告设施清理整治工作。

  

  四、整治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全面调查阶段(2011年2月中旬-3月15日)。各责任单位应做好本次广告设施清理整治的宣传动员工作,并按照工作分工,做好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调查、登记、汇总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根据各自分工于2月20日前将调查情况报市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清理整治阶段(2011年3月16日-5月10日)。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规定的时间进度全面组织清理整治,使广告设施的视觉效果和本质安全得到明显改善。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巩固提高阶段(2011年5月11日-5月31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接受省、市整治工作协调小组检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严格督促整改。整改结束验收合格后,对手续不全的广告设施经省整治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限期集中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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