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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认建认养绿地内竖立的标志牌、冠名牌由市政园林局统一制作。 第十三条 绿地认建认养活动要在市政园林局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进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市有关业务部门监督检查。 认建认养人有权对其认建认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认建认养人应当接受园林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严格履行认建认养协议。认建认养人因人力、财力或其它原因需解除认建认养协议的,应提前15日向园林部门提出解除协议申请。 对认建认养绿地未能达到技术规范的,或者无故不履行协议的,园林部门有权对认建认养人发出书面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园林部门可终止协议,造成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认建认养人依照协议承担经济赔偿和有关责任。 第十五条 认建认养绿地产权属于国家所有。认建认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建认养的绿地内擅自增加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商业广告牌,不得改变绿地性质和进行商业经营行为,不得私自转让认养权,不得砍伐或损坏树木,不得损坏公共绿地配套设施。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对认建认养绿地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