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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闽教财[2011]16号
【颁布时间】 2011-02-17
【实施时间】 2011-0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2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各教育阶段政府助学政策简介


  我省初步建立了从学前教育阶段到高等教育阶段的较为完善的政府助学政策体系:

  

  学前教育阶段

  

  对城乡低保家庭入园幼儿实行保教费补助(具体办法,省财政厅、教育厅将另文下达)。

  

  义务教育阶段

  

  1、农村学生实行“三免一补”: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寄宿生免收住宿费,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每年每生300元。低保家庭寄宿学生补助标准更高,其中小学生补助600元,初中学生补助900元。

  

  2、城市学生免除学杂费。并对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

  

  1、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国家助学金”制度,低保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2500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补助1200元。

  

  2、学校从应收学费总额中安排10%资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等资助。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

  

  1、实施“国家助学金”制度。对一、二年级全日制在校学生每生每年发放国家助学金1500元。

  

  2、逐步实施免费教育制度。对中职涉农专业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收学费。从2011年秋季起,对中职一年级学生全部免收学费,并继续对二、三年级涉农专业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收学费。

  

  3、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资金用于学生特殊困难补助、勤工俭学等资助。

  

  高等教育阶段

  

  1、对在校生约20%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国家助学金”制度。特困生每生每年补助4000元,一般贫困学生每生每年补助2500元。

  

  2、设立“国家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国家奖学金标准8000元,励志奖学金标准5000元,同一学年同一人“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受享,但奖学金与“国家助学金”可以同时受享。

  

  3、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制度。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信用贷款。学生每学年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

  

  4、高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20%以上比例资金用于以下方面助学工作:设立奖学金;建立勤工助学制度;开展特殊困难补助;校内无息借款;实行学费减、免制度。

  

  5、实施“绿色通道”。我省各高校都开通了“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先入学再由学校予以资助。

  

  除以上各教育阶段的资助政策外,还针对特殊教育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实行特殊资助政策。

  

  特殊教育:

  

  对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从义务教育到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实行“三免一补”,即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寄宿生免收住宿费,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每年每生1500元。

  

  少数民族教育:

  

  对在民族中学和民族班就读的少数民族初、高中学生除享受相应教育阶段所有资助政策外,另实行“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制度。初中生助学金每生每年补助600元,高中生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

  

  
201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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