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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大政府投资项目监督力度 (一)建立全程督查制度。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制度,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把专项检查与经常性监督结合起来,加大“三超”查处力度。 (二)建立效绩考核制度。把项目建设结果应作为干部考察内容和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三超”问题严重的行为进行问责。 (三)建立建设单位管理制度。建设市场管理部门要建立参建单位、人员的资信数据库,对设计质量、监理质量、施工质量考核把关,进行阶段性考核并定期公示,对业绩不佳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休业整顿,对社会信誉度差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直至取销资格。 (四)建立项目公示制度。主动引入群众和舆论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督,实行举报、投诉、公开曝光、奖励等办法,使政府投资项目处于全社会的阳光监督之下,以降低政府监督成本和提高监管效率。 (五)建立项目整改制度。对已自查发现的“三超”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业主单位对“三超”问题进行整改,做好善后工作,对督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整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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