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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2-14
【实施时间】 2011-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2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办法


  
(市档案局、市农委 2011年2月)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南京市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社区)民委员会。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是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原始记录,是在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及调查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和调解仲裁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和重要凭证。

  

  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和档案法律法规,把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纳入“三个文明”考核,保证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设施条件,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开展提供保障。

  

  第五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职能,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帮助建立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制度和规范。为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服务,支持和帮助土地承包档案管理人员提高业务水平。

  

  第六条  各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是本级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部门,指导和帮助镇街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社区)民委员会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区县级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登记表;经营权证登记簿;土地承包合同及其他登记材料;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和裁决书及有关文件;来信来访有关资料及调处意见;文件、简报等综合管理类材料。

  

  第七条  各镇街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是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直接管理部门。镇街级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包括:村民会议选举产生的土地承包工作小组名单;各村承包方案、请求批复文件及批复;家庭承包到户汇总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土地纠纷调处形成的相关材料;文件、简报等综合管理类材料。

  

  第八条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社区)民委员会是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的直接形成者。村级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包括:村民会议选举产生的土地承包工作小组名单;土地承包方案、请求批准文件及批复;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形成有关承包地的决议、意见和会议记录;土地承包台账;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摸底表;家庭承包土地到户公示表;家庭承包土地到户明细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流转申请书、合同、委托书;流转协议及各种土地流转统计表;土地股份合作社相关资料、土地流转公证书等;其他方式承包明细表及汇总表;土地增减变动资料;土地纠纷调处形成的材料;文件、简报等综合管理类材料。

  

  第九条  必须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对历次土地承包、流转工作中形成的资料进行梳理和收集,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整理并将其集中统一移交到镇街综合档案室安全保管。要结合村级建档工作,把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纳入村级档案归档范围,及时归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应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移交到镇街综合档案室或区县档案馆保管。

  

  第十条  保管在镇街综合档案室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同本单位的档案定期向区县档案馆移交。不得分散保管或随意堆放。若遇行政区域调整,对涉及调整区域内的土地承包档案应及时移交给区域调整后的相关单位。镇街综合档案室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应当移交。

  

  第十一条  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部门应配置档案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按照“八防”的档案管理规定,采取各种防范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的土地承包档案保管和利用要符合国家有关涉密文件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十二条  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各区县档案馆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及其他相关设备。已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的镇街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信息化管理,有条件的镇街可试点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信息化管理,实现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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