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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发改[2011]159号
【颁布时间】 2011-01-31
【实施时间】 2011-01-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3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筹建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筹建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1〕159号)


  

  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

  

  你筹备组《关于设立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及相关补充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兵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中兵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市紫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如皋市亚雅油脂化工有限公司、天津津鹏世纪实业有限公司、巴菲特投资有限公司、南通城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南通燃料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共同发起筹建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亿元,注册地为北京市。拟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为李安民。

  

  二、你筹备组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主要投资人。公司开业前两年在北京市开展业务,两年后根据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业务发展状况和人才储备情况,主要立足北京市,逐步在外省开展业务。

  

  三、请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筹建事宜,并将筹建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会。

  

  四、筹建完毕,你筹备组应当及时上报开业申请。在我会验收合格并下达开业批复后,再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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