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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奖励或补贴意见,并对外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兑现。 第十条 市、县工商、质监部门于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受理上一年度的商标品牌奖励或补贴申请,在5月底前完成对奖励或补贴申请的初审和复核工作。 对逾期不提出奖励或补贴申请者视为放弃。 第十一条 奖励和补贴兑现资金由市对县、区按比例进行补助,其中:属于县级范围的,市级补助20%;属于区级范围的,市级补助40%;属于市属企业的,由市级100%承担。 市、县财政部门在市政府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奖补资金直接拨付申请人,其中:县域范围的,由县财政部门统一兑付,属于市级补助部分,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到县财政部门;市区范围的,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兑付,属于区级承担部分,由市财政部门在办理财政年度结算时予以扣回。 第十二条 市监察、审计部门对奖励和补贴资金兑付情况进行督查。凡挪用或未及时足额拨付奖励或补贴资金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商标品牌奖励或补贴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补贴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工商局、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 1月 1日起施行。 附件1: 芜湖市品牌奖励申请表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芜湖市商标奖励(补贴)申请表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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