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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建发[20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1-28
【实施时间】 2011-0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3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建发[2011]3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为建立治理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长效机制,引导、规范、监督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我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建立完善我省建筑市场监管体系,严格企业和人员市场准入和清出,实行市场准入清出与工程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形成各部门监管合力;实现资质资格许可、动态监管、信用管理等各环节的联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维护统一、规范、公开、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结合四川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行质量安全事故和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一票否决制”

  各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规定,将工程质量安全和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作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

  质量安全事故和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后,在依法进行事故(事件)调查处理的同时,事故(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事件)发生24小时内将事故(事件)情况、有关企业及注册人员简要情况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外入川企业和注册人员,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在3个工作日内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接到报告或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期间暂停其资质升级、增项、延续、资格认定、注册、评优、评奖等事项的处理决定。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资格的企业和注册人员,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接到事故(事件)调查报告或批复7个工作日内,将事故(事件)调查报告或批复及对责任企业、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根据事故(事件)调查报告或批复,应当降低或吊销有关责任企业和注册人员资质资格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其证书注销,并报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网上公布;同时在10个工作日内监督企业或注册人员将资质、资格证书交回;对省外入川企业和注册人员实施清出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10个工作日内收回《备案证》,并通报其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企业和注册人员资质、资格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在规定时限内督促收回并交住房城乡建设部。

  对事故(事件)负有责任但未给予降低或吊销资质处罚的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和评优评奖,省外企业一年内不予备案。事故(事件)调查报告或者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事件)调查报告或批复认定的事故(事件)有关的企业和注册人员无过错责任,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接到事故(事件)调查报告或批复3个工作日内,恢复其资质升级、增项、延续、资格认定、注册和评优评奖等事项。

  二、加大对资质资格申报弄虚作假查处力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实行申报企业、注册人员和工程业绩等公示制度,严格依法审批。对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或被举报的企业和个人,建设行政执法机构要及时开展核查。经核查确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对其申请事项不予行政许可,在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和各级有形建筑市场予以通报,并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对存在伪造印章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移交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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