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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励行为开展自查自纠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严格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励行为的通知》(保监中介〔2010〕1333号)精神,我局将于2011年2月份对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股权激励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转方式、调结构、防风险、促发展”为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通过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内部持股管理,规范国家、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推动中介机构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体系,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实现中介机构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坚决维护内部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不符合规定的内部职工持股,妥善解决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内部职工持股问题。 (二)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施股权激励政策,各项工作必须符合《公司法》、《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要按照公司治理规则,履行必要的程序,充分做好信息披露。 三、自查内容 各机构要围绕下列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一)股权激励制度方面 是否制定股权激励、权益证奖励等业务激励方面的管理制度;是否由专人负责对符合激励政策的人员进行管理,是否建立股权激励、权益证奖励等股权凭证的发放登记簿;总公司执行股权激励方案的资金支付方式等。 (二)内部职工持股比例及股权流通方面 是否明确内部员工持股的条件、结算方式与结算时间;是否明确机构内部员工持股总数占总股本的比例以及单个职工最高持股占总股本的比例;是否存在企业外法人和自然人持股的情况;是否建立违规擅自持有和超比例持有内部职工股的处罚机制;是否允许持股凭证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进行自由流通等。 (三)股权激励方案宣导方面 是否对激励方案进行欺骗或者误导性宣传,包括夸大或者随意承诺未来上市等不确定性收益;是否诱导销售人员为获得激励而购买自保件、借款买保险等;是否以激励为名向客户赠送股权、返还不正当利益;是否存在利用激励名义从事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机构要高度重视、正确对待本次自查自纠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成立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做好人员安排,制定实施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本单位自查自纠工作不走过场,不走形式。 (二)认真自查,及时整改。各机构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围绕自查内容对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股权激励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并于2011年2月28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告我局。 (三)跟踪检查,从严处罚。对于自查出的问题,原则上由公司自行纠正和处理,我局将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对部分机构进行重点检查;对于自查流于形式、隐瞒问题不报的机构,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联 系 人:梁晓勇 联系电话:024-22596583 传真电话:024-22596583 邮箱地址:circshenyang@163.com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