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辽保监办发[201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1-27
【实施时间】 2011-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3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自查自纠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自查自纠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保监办发〔2011〕15号)


  

  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保监发〔2011〕1号)精神,我局将集中力量对保险代理市场开展清理整顿工作,本次清理整顿工作分为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两个步骤。现将自查自纠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的

  针对目前保险市场保险代理机构多、业务规模小、市场格局比较混乱的局面,以及保险代理机构与保险公司相互勾结、违法违规普遍而严重等突出问题,结合专项检查工作,集中力量对保险代理市场开展清理整顿,依法将一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管理混乱的代理机构清理出市场,推动保险代理市场的规范化、专业化。

  二、清理对象

  (一)已无法取得联系、名存实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二)内部管理混乱、业务长期无法正常经营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三)专为相关机构或者个人套费、账外经营、建立小金库等开票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四)以代理保险业务之名为保险公司虚开发票、非法套取资金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

  (五)许可证失效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

  (六)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必要予以清理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

  三、自查内容

  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对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业务和财务的合规性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为保险公司虚构中介业务的行为;

  (二)为保险公司虚开发票违法套取资金的行为;

  (三)挪用侵占保费的行为;

  (四)依托行政资源、行业强势垄断地位,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五)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行为;

  (六)涉嫌传销行为;

  (七)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八)其他扰乱保险市场正常秩序的严重倾向性行为。

  四、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机构要高度重视、正确对待本次自查自纠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成立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做好人员安排,制定实施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自查自纠工作不走过场,不走形式。

  (二)突出重点,认真自查。各机构要突出清理整顿自查重点,重点针对保险代理机构与保险公司相互串通、严重违法违规的突出问题进行自查自纠,认真填写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清理整顿自查表(见附件),并于2月28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告报送我局,同时将电子版报告及报表发送至我局中介处电子邮箱,自查自纠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自查问题、整改情况、责任追究及处理情况等内容。

  (三)积极整改,从严追究。各机构要按照边查边改、查防结合的原则,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积极整改,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依据相关规定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联 系 人:赵万里

  联系电话:024-22596575

  传真电话:024-22596583

  电子邮箱:circshenyang@163.com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清理整顿自查明细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自查机构名称
股权情况实际控制人情况注销或拟注销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情况  
股东名称股权比例是否为保险机构高管人员及其亲属其中:未披露相关情况的保险机构高管人员姓名实际控制人名称是否为保险机构高管人员及其亲属其中:未披露相关情况的保险机构高管人员姓名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名称  
           
           
           
           
           
           
 填表说明:

  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保险机构高管人员及其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情况”一栏中,保险机构高管人员“未披露相关情况”是指未按照

  有关规定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材料及变更报告材料中向监管部门披露其为股东的情况。

  二、“注销或拟注销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一栏中“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包括其分支机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