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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人社函[2011]150号
【颁布时间】 2011-01-27
【实施时间】 2011-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3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眼镜行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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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

  

  3、高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大专以上毕(结)业证书、高级技工学校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

  

  (4)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5年以上。

  

  4、技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0年以上。

  

  (三)鉴定方法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职业技能鉴定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核和技能考核两种方式。理论知识考核采用笔试,技能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考核,两门考核均采用百分制,皆达到60分者为合格。技师、高级技师鉴定还需进行综合评审。

  

  四、职业资格证书颁发

  

  鉴定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此证书是国家对劳动者知识和技能水平的认可,是劳动者从事相应职业的资格凭证,是劳动者就业上岗和用人单位招收录用人员的主要依据。

  

  五、监督与检查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眼镜行业协会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对从事眼镜验光、定配工作的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招收和录用不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企业,要按照《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和《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查处,并责令其改正。

  

  六、有关要求

  

  1、从事眼镜验光、定配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就业或从业,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先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就业或从业,严格执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2、对已持有其他部门颁发的验光、定配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根据申报条件参加相应的等级鉴定,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继续从业。对非法取得的有关证书将在监督检查中给予没收并取消从业资格。

  

  3、自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全省从事眼镜验光及眼镜定配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就业或继续从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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