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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东莞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1-01-26
【实施时间】 2011-0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4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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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资助办法


  第九条  促进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对象必须属于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链上重大产业化项目或者关键技术产业化项目、关键设备引进项目、重点配套项目、重点应用项目、关键领域项目。重点支持薄膜太阳能电池制造装备及工艺技术、电池光伏产品制造、应用等有助于提升我市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竞争力的重大投资项目。

  

  第十条  促进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实行比例控制、主动组织、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以产业项目前期启动财政扶持和产业项目投产后财政奖励为主。有关财政扶持和财政奖励的方式和比例控制如下:

  

  (一)重大产业化项目

  

  1.范围

  

  薄膜太阳能电池制造装备及电池制造重大产业化项目和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园区基地建设重大项目。

  

  2.扶持方式与额度

  

  财政扶持:(1)无偿资助。由企业申请,根据项目首期实际投资建设需要,在不超过当期投资25%的额度内,由市财政无偿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1亿元。(2)贷款贴息。由企业申请,根据项目首期实际投资建设需要,在不超过当期投资50%的额度内,由市财政对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期限3-5年,单个项目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1亿元。(3)代建免租。由企业申请,根据项目首期实际投资建设需要,在不超过当期投资50%的额度内,由市、镇(街)、园区各级财政垫资购地和代建厂房,项目承担单位免租使用厂房土地3年。项目承担单位只能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代建免租三种方式中选择其中一种财政扶持方式。(4)比例配套。对企业承担并获得国家、省立项资助的薄膜太阳能光伏重大产业化项目,市财政分别按照1:1和1:0.5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国家、省、市资助总额应不超过企业对项目总投入的50%,同时,国家、省资助金额小于市财政扶持资助额度的,市财政不再予以配套资助。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奖励:重大产业化项目投产后2年内由财政按其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投产后第3、4、5年由财政按其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30%、20%给予奖励。

  

  所有重大产业化项目的财政扶持和财政奖励均需通过东莞市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及专家评审,报市政府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对于个别特殊重大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一事一议”,个案研究,给予特别政策优惠,资助额度和资助期限可以适当放宽。

  

  3.对象和条件

  

  (1)在东莞工商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独立企业法人;

  

  (2)新建、在建和增资扩产的重大产业化项目实施地在东莞市内;

  

  (3)薄膜太阳能光伏重大产业化项目要求首期投资规模达到5亿元及以上;

  

  (4)项目具有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符合环保节能要求。

  

  (二)产业链重点配套及支撑项目

  

  1.范围

  

  太阳能光伏产业重要技术产品及关键共性零部件配套产业化项目,产业服务平台等产业配套支撑项目。

  

  2.扶持方式与额度

  

  由企业申请,市财政按照竞争性分配和比例控制原则,参照本条(一)所列方式,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对项目予以财政扶持。单个项目只能选择一种扶持方式,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总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首期投资的50%。

  

  3.对象和条件

  

  (1)在东莞工商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独立企业法人;

  

  (2)新建、在建和增资扩产的产业链重点配套及支撑项目实施地在市内;

  

  (3)产业链重点配套及支撑项目要求首期投资规模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

  

  (4)项目具有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符合环保节能要求。

  

  (三)示范及应用推广项目

  

  1.范围

  

  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太阳能并网发电站示范工程及市政建筑试点太阳能光伏应用示范工程。全市工业厂房、商场、办公楼及公共事业设施屋顶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工程初装。

  

  2.扶持方式与额度

  

  (1)对于我市各单位获得国家立项和国家财政资金资助的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由市财政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按照“东府办复〔2009〕653号”批复执行),具体配套资金申请按照《东莞市配套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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