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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琼价价管[2011]44号
【颁布时间】 2011-01-25
【实施时间】 2011-0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4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海口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等上网电价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海口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等上网电价的通知

  (琼价价管[2011]44号)


  

  海口中电新能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文昌市建设局、海南电网公司:

  海口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2×12000千瓦时发电机组和文昌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1×6000千瓦时发电机组属于利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为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上网电价为0.627元/千瓦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价格高于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接网费等,由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统筹补贴。

  本通知自发电厂上网抄见电量之日起执行。

  

  
201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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