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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冀国土资发[20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1-25
【实施时间】 2011-0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4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中做好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中做好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1〕5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中做好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7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工作,简化手续,特事特办,主动做好各级邮政部门的土地发证及分割登记工作。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要求,积极为企业服务,提高土地登记工作效率,确保在2011年2月28日前完成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中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二、关于土地登记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对于权属清晰且已颁发土地证书的宗地,登记内容未发生变更的,以原登记内容为准。因界址、面积、用途和土地权利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依邮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对于未颁发土地证书的宗地,权属合法、面积准确、四邻无争议的,各级土地部门要协助邮政部门尽快进行土地确权并颁发土地证书工作。

  

  对沿用的宗地,因历史原因造成土地权属资料缺失,但长期单独使用,无土地权属纠纷的,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土地权属并颁发土地证书。

  

  (三)对于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宗地,要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抓紧调处土地权属争议,短期不能解决的,暂不纳入本次改制范围。对宗地边界存在权属争议的,可将争议部分的土地划出,其余土地进行分割并颁发土地使用证书。

  

  (四)土地权利人申请登记按如下要求进行规范: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简称邮储银行)自有土地使用证,土地权利人规范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北省分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市分行”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县(市)分行”。

  

  2、邮政前期注资和租赁给邮储银行的土地,土地权利人规范为“河北省邮政公司”或“xx市邮政局”,或“xx县(市)邮政局”,应和营业执照一致。

  

  (五)土地使用权类型和土地用途按原取得土地的类型和用途进行登记。原未履行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的土地按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原未确定土地用途的用地按实际用途登记。

  

  1、用途为邮储银行用作办公楼的用地、邮储银行的储蓄网点,规范为“商务金融”;

  

  2、邮储银行的印刷厂等,规范为“工业”;

  

  3、邮储银行的仓库等,规范为“仓储”;

  

  4、邮储银行网点的其他服务用地,规范为“其他商服”。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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