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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文字号】 安委办明电[201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2-18
【实施时间】 2011-0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4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调研督导的通知(2011)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调研督导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推动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深入开展,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定于2月下旬至3月下旬,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调研督导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督导内容

  

  1.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制定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方案,全面落实“三深化”、“三推进”,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等情况;制定和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配套制度、措施情况。

  

  2.全国“两会”期间及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和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情况;督促节后复产复工企业落实安全措施,严格复产、复工验收情况。

  

  3.围绕建立和完善“六大体系”,着力提高“六个能力”开展调研,总结各地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和新经验。

  

  二、调研督导地点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8个调研督导组,分别赴河北、山西、辽宁、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15个省(区、市)开展调研督导。

  

  请各省级安委会立即分别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安全生产调研督导活动。

  

  三、调研督导时间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的调研督导2月20日至3月10日进行,各组具体抵达时间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1.请各地区高度重视此次安全生产调研督导工作,在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调研督导活动的同时,积极配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调研督导组做好相关工作。

  

  2.各调研督导组要深入基层一线,严肃认真地开展调研督导活动,及时发现和指出各地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认真总结各地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

  

  3.各调研督导组要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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