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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发改委
【发文字号】 赣发改收费字[2011]224号
【颁布时间】 2011-01-25
【实施时间】 2011-0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4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重新核定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重新核定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赣发改收费字[2011]224号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申请重新核定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赣交财审字[2010]137号)收悉。

  

  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6年第9号令)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培训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5]54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收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培训费:理论培训:根据实际授课时数每学员每课时按2.00元的标准收取;实际操作培训:根据实际授课时数每学员每课时按5.00元的标准收取。

  

  二、培训所需的教材、培训所需的场地费按不高于150元/人的标准据实收取,有关支付凭证请妥善保管待查。

  

  三、培训对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6年第9号令)规定的范围进行培训。

  

  四、培训课时:严格按照交通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477号)规定的内容和课时进行培训。

  

  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培训和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6]388号)同时废止。

  

  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前20个工作日内,培训机构持该批文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方可执行。培训机构属于事业单位的其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收入上缴国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培训机构属于社会力量的其收费应依法纳税,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价格、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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