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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等职业学校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教育局、人劳局,各市属中等职业学校: 现将《厦门市中等职业学校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厦门市中等职业学校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等相关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的通知》(财教〔2010〕345号)、福建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0〕102号)和《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的通知》(闽财教〔2010〕1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免学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免学费政策实施范围和对象 1、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对在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以及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免收学费。 2、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生的6%确定。 3、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其确定范围分为: (1)2010年秋季以前入学的涉农专业学生,仍按照200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职成〔2000〕8号)和200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人社部函〔2009〕272号)确定,具体包括:农林类的所有专业,能源类的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专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土木水利工程类的农业水利技术专业;加工制造类的林产化工、粮油饲料加工与储检专业;医药卫生类的乡村医生(中医)专业;五年制高职(前三年)的涉农专业指《福建省五年制高职教育分校与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所列的医学(新农村合作医疗方向)、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水电站动力设备与管理、农村电气、园林技术、林业技术、市政工程技术(农村城镇化建设方向)、森林生态旅游等专业。 (2)2010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涉农专业学生,按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确定,具体包括:农林牧渔类的所有专业;资源环境类的水文与水资源勘测、生态环境保护专业;能源与新能源类的太阳能与沼气技术利用专业;石油化工类的林产化工专业;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和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五年制高职(前三年)的涉农专业指《福建省五年制高职教育分校与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所列的医学(新农村合作医疗方向)、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水电站动力设备与管理、农村电气、园林技术、林业技术、市政工程技术(农村城镇化建设方向)、森林生态旅游等专业。 (二)免学费标准 对在公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确定免费标准。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其学费标准高于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的,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的学费标准确定免费标准,高出部分由学生家庭承担;其学费标准低于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的,按实际收费标准确定免费标准。 (三)免学费补助办法 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通过财政给予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学校开展校企合作等方式获取的收入来解决,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具体办法是: 1、公办学校非涉农专业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一、二、三年级学生因免除学费后导致的学校收入减少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非涉农专业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后导致的学校收入减少部分,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