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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教委学[201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1-24
【实施时间】 2011-0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4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1年本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开展依法自主招收退役士兵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1年本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开展依法自主招收退役士兵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学〔2011〕12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退役士兵的综合素质,鼓励退役士兵学习成才,根据《教育部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所需配套政策的函的复函》(教发函〔1999〕148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学〔1999〕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本市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10〕42号)精神,2011年本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继续开展依法自主招收退役士兵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2011年本市开展依法自主招收退役士兵试点工作的院校(以下简称:试点院校)共有26所,具体是: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杉达学院、上海建桥学院、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上海邦德职业技术学院、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上海震旦职业学院、上海医疗器械高等专科学校、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商学院、上海电机学院、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建峰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上海体育职业学院和上海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二、试点内容

  

  试点院校开展专科层次招生,由试点院校自主进行入学考试,自主确定入学标准,并依法自主实施招生录取。凡招生专业必须是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专业。

  

  三、招生计划

  

  2011年度共有26所试点院校参加依法自主招生,具体招生计划见附件1。

  

  四、报名办法

  

  (一)报名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入伍前具有高中阶段毕业学历的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

  

  (二)报名办法

  

  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考生(以下简称“考生”)凭《退出现役证》、区县民政局出具的退役士兵身份证明(样张见附件1),以及思想品德考核证明(详见第五部分内容),到试点院校所设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其他特殊情况,由市教委、市民政局审核后到试点院校所设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三)报名时间及安排

  

  2011年1月20起,各试点院校公布招生章程。2010年2月26日至27日,考生按各试点院校要求办理报名手续。每位考生限报1组院校。考生可以自主选择报考任意1组院校(分组情况见附件1),并可自主选择填报同一组内的3所学校志愿,分为第一、第二志愿和第三志愿,另设调剂志愿栏。考生不能跨组选择学校。考生在未被第一志愿院校录取而第二志愿学校又未录满的情况下,可由第一志愿学校转至第二志愿学校继续录取,在未被第二志愿院校录取而第三志愿学校又未录满的情况下,可由第二志愿学校转至第三志愿学校继续录取。考生必须参加同组院校组织的文化测试。

  

  (四)填写《报名表

  

  考生在办理报名手续时,须填写由各试点院校印制的《报名表》。考生本人应认真、慎重填写《报名表》,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报名表》经本人签字确认上交后,不得更改。

  

  五、考试时间

  

  各试点院校自主安排不同形式的入学测试,测试时间统一定于2011年3月5日(星期六)上午8:30开始。

  

  六、录取工作

  

  (一)录取办法

  

  各试点院校根据招生章程公布录取规则,确定录取名单。录取名单通过试点院校网站进行公示,并报市教委备案。

  

  (二)录取时间

  

  各试点院校应于2011年3月底前完成录取工作,并于3月25日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名单必须在3月底前报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被录取的考生,当年不得参加高考。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当年高考。

  

  (三)调档工作

  

  各试点院校录取的考生档案采取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形式。

  

  各试点院校在发放预录取通知书后,即通知其所在区(县)民政局。区(县)民政局负责将退役士兵考生档案移交发出预录取通知书的招生院校,办好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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