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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许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许政办[20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1-24
【实施时间】 2011-0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4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公安机关要根据自身的职责做好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共同确保大型活动的绝对安全。

  

  四、依法问责,确保安全

  

  (一)对于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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