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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试点的通知》(财办建[2010]65号)、商务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运字[2010]25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8号)精神和《海南省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实施方案》,为加强我省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安排和省财政配套安排的,用于支持农产品现代流通试点项目所发生支出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资金支持原则与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坚持公开透明,规范合理、突出重点,有利于完善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促进流通企业健康发展,提升农产品安全,扩大城乡就业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 海南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建设; (二) 海南产地集配中心建设; (三) 天津环渤海热带(海南)农产品交易物流中心建设; (四) 销地交易配送专区项目建设; (五) 产销商流链条建设; (六) 冷链物流项目建设; (七) 海南农产品信息服务项目建设; (八) 海南农产品现代物流调运服务平台建设; (九)经财政部、商务部或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批准的与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对已取得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重复支持。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财政补助和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于投资规模大、能够获取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二)财政补助。对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的项目采取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三)以奖代补。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在项目实施后,根据规定的标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奖励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 第七条 符合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提出专项资金申请。 (一)海南省内符合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按照年度试点工作通知的要求向所在市县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市县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项目材料按有关要求进行核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联合出具推荐文件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二)海南省外符合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按照试点工作通知的要求向所在地商务部门申报,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海南省商务厅推荐。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设方案(意见书);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四)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凭证; (五)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 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九条 省商务厅将申报、推荐资料集中汇总后,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并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具体项目及资金补助数额,编制年度项目补助资金计划,报财政部和商务部备案。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确定的项目及补助金额,将项目安排和补助金额下达到有关市县财政局、商务局。 第十一条 海南省内项目(项目所在地)承担单位按规定项目内容和标准建设,且企业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投入达到项目总投资额50%以上的,市县财政局根据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资金审计报告,将项目补助资金的50 %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其余50%的补助资金待验收通过后拨付。 第十二条 海南省外项目(项目所在地)承担单位按规定建设项目完工后,须向由海南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及实施项目所在地省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竣工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做出确认意见后,向海南省商务厅、财政厅申请验收。补助资金原则上待项目验收通过后由省财政直接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