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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颁布时间】 2011-02-10
【实施时间】 2011-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5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1月14日市政府第13届1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万庆良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的组成、利用价值以及环境影响等,并根据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实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应当遵循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

  

  2012年本市应当建立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系统。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具体实施区域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分类后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管理;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和推广工作;

  

  (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危险废物(分类后的有害垃圾)、餐饮垃圾的回收和处理,加强对危险废物、餐饮垃圾的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

  

  (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宣传媒体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的监督管理;

  

  (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包含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规划内容的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纳入城市规划,通过规划布局、预留和控制相应的设施用地。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和动员单位、个人积极参加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国土房管、环保、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依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安排,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包含生活垃圾转运、终处理设施的建设安排、地点、规模、处理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回收利用的技术创新以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九条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报刊亭、地铁、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

  

  学校应当结合教育教学活动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积极参与推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十条  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宣传媒体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各宣传媒体根据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制定宣传计划并加以实施。

  

  第十一条  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包括生活垃圾中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垃圾,如纸类、塑料、玻璃和金属等。

  

  (二)餐厨垃圾,包括生活垃圾中的餐饮垃圾、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如食品交易、制作过程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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