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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
【颁布时间】 2011-02-17
【实施时间】 2011-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5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关于将平板电视机商品纳入《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调整范围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年第20号)


  

  为了适应电视接收机发展实际和消费市场的需求,经与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部门协商研究,并商国家工商总局同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将平板电视机商品纳入《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调整范围,将平板电视机商品的整机和显示屏等主要部件纳入《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根据平板电视机的特点,其“三包”有效期从销售者和消费者约定的送货、安装、调试全部结束之日起计算,不需要送货、安装、调试的从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期内,平板电视机维修服务必须使用符合产品技术和质量标准的新配件。

  

  现予公告,上述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实施三包的平板电视机商品目录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

  实施三包的平板电视机商品目录

  

  

名称

三包有效期(年)

主要部件名称

折旧率(日)%

整机

主要部件

等离子电视机

1

3

显示屏、驱动组件、逻辑组件、高频调谐器

0.1%

液晶电视机

1

3

显示屏、背光组件、逻辑组件、高频调谐器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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