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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煤调[2011]26号
【颁布时间】 2011-02-17
【实施时间】 2011-0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5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学习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的通知

[接上页]


  四是加强新建矿井防治水工作。修改后的《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矿井建设和延深,当开拓到设计水平时,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新建矿井揭露的水文地质条件比地质报告复杂的,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及时查明水害隐患,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井筒开凿到底后,必须优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应当建好永久排水系统。

  

  四、严格执法,有效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

  

  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执法,督促煤矿企业落实《规程》防治水部分的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进行整改达标。对水害严重、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煤矿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

  

  对发生水害事故的煤矿,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调查处理,及时公布事故原因和处理结果;对于重大未遂水害事故,也要认真查明原因,吸取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煤矿,并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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