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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检发政字[2011]第9号
【颁布时间】 2011-02-09
【实施时间】 2011-0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6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表彰全省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表彰全省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鲁检发政字[2011]第9号)


  

  2010年,全省检察机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高检院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以开展“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和“创先争优、争做齐鲁先锋”活动为载体,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真落实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绩效考核机制,全面加强和改进各项检察工作,涌现出一批绩效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激励先进、弘扬正气,依据2010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省院决定:给济南市人民检察院、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分别记集体一等功一次,给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分别记集体二等功一次,对泰安市人民检察院、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给予通报表扬;给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鲁生、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董以志、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庆建分别记个人一等功一次,给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于家珍、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建新、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林树果分别记个人二等功一次。全省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认真落实全国、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和高检院、省院的部署要求,扎实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继续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认真落实“六个坚持、六个更加有力”的目标措施,全面完成“十二五”开局之年的各项检察任务,为加快转方式、调结构、建设经济文化强省作出新的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90周年。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二o一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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