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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市政府领导评分。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分别评议打分,取平均值。 (四)对共性目标任务中缺少某单项考评项目的单位,该项得分为同类同项得分的平均分值。 (五)中央、省规定的“一票否决”事项,凡被“一票否决”的责任单位,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 (六)凡经市政府同意,年中被取消或调整的工作任务,年终考核时不扣该项得分。 第十四条 加分和扣分 (一)责任单位的某项工作当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1分;受中央各部委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0.5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批评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受中央各部委或省委、省政府及省级以上党报、党刊等媒体批评的,每发生一起扣0.5分。受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发生一起扣0.5分。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在全省县域经济综合考核评比中,排名比上年度每进一位加0.5分,每退一位扣0.5分。 (三)中央、省驻宿单位在全省系统内考核中,进入前三名的,加1分;排名比上年度每进一位加0.5分,每退一位扣0.5分。 (四)责任单位负责人被行政问责的,每发生一起扣0.5分。 (五)对同一督办事项经市政府两次书面督办没有结果的,每发生一起扣0.5分。 各项加分合计不得超过5分。 第十五条 考核工作分为自查、审核、审定三个阶段: (一)自查。各责任单位对照年初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下达的工作任务逐项进行自查、评分,于次年的1月中旬前向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自查报告。 (二)审核。由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直有关单位对各责任单位逐一听取汇报、实地检查后,进行评分,汇总成绩并排出名次,提出奖惩意见。 (三)审定。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考核和奖惩意见,确定名次,决定奖惩。 第十六条 市政府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对考核优异的单位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中央、省驻宿单位考核结果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市政府对考核位居末位的县区政府或市开发区管委会,予以通报批评;连续两年位居末位的,对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对考核位居后三名的市政府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连续两年位居后三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对考核位居后三名的中央、省驻宿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连续两年位居后三位的,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对其领导班子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评选工作任务考核优秀联络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