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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11]45号
【颁布时间】 2011-02-18
【实施时间】 2011-0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6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四)切实提高检验效率。各区、县(市)要结合实际,统一调配检验资源,促进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集中力量做好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随机开展各类抽检,不得事先告知企业,特别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检查力度。农业、质监部门要建立健全本系统乳品质量安全异地抽检制度。要不断健全检验标准,完善检测方法,加快推广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快速检测技术,提高检验质量和效率。

  三、完善乳品追溯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验证验票查询系统。国家有关部门将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乳制品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详细收录包括银行开户名和账号在内的相关信息,从6月起向有关乳制品进货单位提供验证验票查询服务。质监、工商、贸易等部门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相关检验机构要在检验报告上注明查询方式,并向进货单位提供查询服务。

  (二)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农业、贸易、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对乳品生产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工作的具体要求,并做好各环节的衔接,增强记录的可追溯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购入乳制品时,要核实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的信息,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质监、工商等部门和有关检验机构要积极协助确认供货者的资质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提供相关信息。发现虚假票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向所在地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发现乳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记录、造成产品无法准确溯源的,或未验证产品真伪即购进的,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建立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国家有关部门正抓紧研究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为试点的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建设,实现从奶源采购、生产、出厂、运输到销售终端的全程有效监管,确保产品在任何环节都能快速辨别真伪。质监、工商、农业、贸易、卫生等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

  (一)加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审核力度。质监部门要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推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审核,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立即责令其停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并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二)严格落实驻厂监督制度。质监部门要派员对辖区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实行驻厂监督,确保驻厂监督制度落实到位。监督、指导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特别要督促企业对每批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进行检验,确保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三)强化流通环节监管。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企业、大中型超市为重点对象,明确监管责任人,每周实行监督抽检;对小超市、食杂店、零售商等进行经常性抽检。质监部门要将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上网公布并及时更新;工商部门要督促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对不在产品名录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立即检查、发出消费警示,并追查来源、依法打击。

  五、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乳品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

  (一)全面清剿非法生产经营乳品“黑窝点”。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县(市)政府要明确由分管负责人牵头,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全面彻底清查非法生产经营乳品、非法制售三聚氰胺及其调和物以及藏匿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等“黑窝点”;要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城镇临时建筑、出租库房等重点区域进行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取缔各类“黑窝点”。对辖区内出现“黑窝点”且未被及时清剿,或存在藏匿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未被清缴且重新流入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环节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加大案件侦办力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在乳品或含乳食品中检出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要立即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要及时查清来源;检出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的,监管部门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对涉嫌犯罪的迅速立案侦查。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统一领导,由政府负责人统筹协调案件查处工作,确保部门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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