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进一步加大对种苗市场的监管执法力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种子法》和《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加强对经济林种苗质量的监督管理。 要严格实行经济林种苗生产和经营的市场准入制度,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核种苗生产经营申请人的资格和条件。要加强对经济林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从生产经营的源头把好关,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经营。要严格实行经济林种苗标签和档案制度,认真执行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出圃销售的种苗必须附有标签,标签内容必须与实际相符,并建立健全经济林种苗生产和销售档案;要大力推行“四定”,做到“三清楚”,即实行定点采穗、定点育苗、定单生产、定向供应;做到品种清楚、种源清楚、苗木销售去向清楚,避免盲目发展、无序发展。 各级种苗质量检验检疫机构要严格执行经济林种苗质量检验、检疫制度,进一步加大对经济林种苗质量的检验、检疫和监督力度,在苗木调拨和出圃前要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林种苗标准进行质量检验、检疫,做到出圃必检,坚决杜绝假劣种苗流入市场。对以次充好、以一般品种冒充优良品种欺骗用户的种苗生产经营者,要依照《种子法》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